申请执行人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周明,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李普燕,女,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李贞元,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钟华荣,汉族,住泸县福集镇。
关于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明、李普燕、李贞元、钟华荣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中,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泸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明、李普燕、李贞元、钟华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周明在农业银行泸县草街分理处的存款150000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杜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