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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盛福平申请执行湖南星大建设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泸泸执字第1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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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盛福平,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天兴镇。被执行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訚定武,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先才,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云龙镇。

本院在执行盛福平与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先才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先才未按本院已生效的(2012)泸泸民初字第3152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泸县人民医院有应收工程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泸县人民医院应收款5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杜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