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住泸县嘉明镇。被执行人四川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李军与四川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2)泸泸民初字第3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的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嘉明信用社的存款100000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能奎
书记员:黄泽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