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生龙,男,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石马沟巷。申请执行人韦革,女,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石马沟巷。被执行人宋建华,男,汉族,住泸县得胜镇。被执行人陈建容,女,汉族,住泸县得胜镇。被执行人罗建,男,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前进下路。
关于李生龙等与宋建华等合同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的(2011)泸泸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条件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泸泸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聂华琪审判员:张涛审判员:邓能奎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