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顺祥物流公司申请执行胡岗案执行裁定书

(2013)泸泸执字第38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泸州顺祥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岗,男,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关于泸州顺祥物流有限公司与胡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泸泸民初字第6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所有的的挂靠于泸州顺祥物流有限公司的货车予以异地扣押,交由申请人泸州顺祥物流有限公司看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温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