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孝文,城镇居民。被执行人荔浦县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孝文与被执行人荔浦县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荔民监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涉及的(2011)荔民初字第563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再审,中止(2011)荔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荔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薛有刚审判员:张小甲审判员:张维勇
书记员:杨宗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