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青啤海都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青威路****,组织机构代码:66786249-3。法定代表人房书青,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蓝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青啤海都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蓝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青岛市城阳区房产交易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协助解除申请执行人青岛青啤海都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蓝香于2011年10月31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号:201100128285),并办理合同备案撤销手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46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刘同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