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芝伟与青岛永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27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芝伟,男,1983年1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永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南疃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5692265-4。法定代表人李启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芝伟与被执行人青岛永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1月9日本院已向青岛市城阳区房产交易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协助解除申请执行人孙芝伟与被执行人青岛永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兴阳路287号《尚街・塞尚领寓》5号楼1单元6层501户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撤销手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4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刘同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