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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卓越置业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与徐香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城执字第1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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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卓越置业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空港工业聚集区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长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冀州,男,198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徐香美,女,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卓越置业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香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2012年11月1日本院已向青岛市城阳区房产交易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协助解除申请执行人卓越置业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香美于2011年9月14日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号:为201100104532),并办理备案登记撤销手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蒋涛审判员:刘书波

书记员:刘同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