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卓越置业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空港工业聚集区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长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冀州,男,198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徐香美,女,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卓越置业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香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2012年11月1日本院已向青岛市城阳区房产交易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协助解除申请执行人卓越置业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香美于2011年9月14日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号:为201100104532),并办理备案登记撤销手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蒋涛审判员:刘书波
书记员:刘同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