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建湖县金鹏装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庆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法定代表人:吴信远,该处处长。
申请人建湖县金鹏装饰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1)贵民二初字第00349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红梅
书记员:江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