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明珠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成胜,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享平,男,1971年5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终结本院(2011)贵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斌审判员:杜志鹏审判员:包建斌
书记员:樊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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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明珠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成胜,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享平,男,1971年5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终结本院(2011)贵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斌审判员:杜志鹏审判员:包建斌
书记员:樊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