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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池州市明珠家居有限公司与胡享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贵执字第0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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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明珠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成胜,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享平,男,1971年5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终结本院(2011)贵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斌审判员:杜志鹏审判员:包建斌

书记员:樊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