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大自然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慎增,该公司董事长。
扣划被执行人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929.5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包建斌
书记员:樊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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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大自然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慎增,该公司董事长。
扣划被执行人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929.5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包建斌
书记员:樊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