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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池州市大自然园林有限公司与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贵执字第00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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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大自然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慎增,该公司董事长。

扣划被执行人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929.5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包建斌

书记员:樊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