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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唐晓生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贵执字第01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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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晓生,男,1964年11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贵池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五一,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唐晓生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贵池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二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贵池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9077.26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吴斌

书记员:樊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