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来润,男,1971年6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王剑,男,1970年9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朱长芳,女,1975年3月生,汉族,住池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来润与王剑、朱长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王剑、朱长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贵民二初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志鹏审判员:张俐琴审判员:王红梅
书记员:付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