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西门桥街24号。法定代表人马传勇,行长。被执行人王平英。被执行人方从明。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平英、方从明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平英、方从明价值相应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王平英、方从明的合法收入3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萍审判员:*** 审判员:陈芳
书记员:钟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