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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资阳分行与方从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雁江执字第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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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西门桥街24号。法定代表人马传勇,行长。被执行人王平英。被执行人方从明。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平英、方从明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平英、方从明价值相应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王平英、方从明的合法收入3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萍审判员:*** 审判员:陈芳

书记员:钟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