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正华,男,1968年12月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皖江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军,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全执字第00279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6月1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皖江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明瑜
书记员:张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