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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范圣武、李绪红与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2013)全执字第001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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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范圣武,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绪红,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成群,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2)全民一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余额8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晋圣军

书记员:张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