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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安徽华明飞彩车辆有限公司、安徽华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全执字第002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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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责人:王建平,行长。被执行人:安徽华明飞彩车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战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华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战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庄战英,女,1970年1月出生,汉族。

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59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华明飞彩车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庄战英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侯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华明飞彩车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25000000元、被执行人庄战英银行账户余额25000000元。二、冻结期限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轮侯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晋圣军

书记员:张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