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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与费瑞玉、任加友、黄林、周延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全执字第0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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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负责人:许华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费瑞玉,女,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加友,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林,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延超,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2)全民二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黄林银行账户余额11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周延超银行账户余额1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惠耘

书记员:张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