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天惠鸿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衡阳弘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天惠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弘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生效的(2008)栖民一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栖执字第1342号执行案件作执行结案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忠恒审判员:李翔飞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张以兵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