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栖霞路通公路工程处被执行人菏泽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现因此案的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的部分房产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菏泽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菏泽市考棚街农贸市场,房产证号为菏房权证市直字第042616号、042617号、042618号、042619号、042620号、042622号、042637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刘彩波执行员徐福洲执行员隋连海
书记员:张以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