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天惠鸿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衡阳弘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天惠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弘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衡阳市湘江南路**,房产证号为**办公楼的第**,面积1348.07平方米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衡阳市湘江,位于衡阳市湘江南路**,房产证号为00××**办公楼的第**07平方米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忠恒审判员:李翔飞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张以兵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