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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明珍申请执行刘后琼、王坤富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江油执字第9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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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明珍,女,生于1941年11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刘后琼,女,生于1943年2月5日,汉族。被执行人王坤富,男,生于1933年1月16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油市人民法院(2007)江油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后琼、王坤富的银行存款9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二、本案被执行人刘后琼、王坤富应承担的执行费50元从被执行人刘后琼、王坤富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强

书记员:童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