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卯秀,居民。申请执行人廖晓明,居民。被执行人平乐县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乐县平乐镇正北街马河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廖鹰鸣,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卯秀、廖晓明与被执行人平乐县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该执行和解协议完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平乐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平乐县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638元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少华审判员:李民基审判员:张维勇
书记员:肖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