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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侯小东与何昌仁客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桂阳法恢执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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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侯小东,男。被执行人何昌仁,男。

侯小东与何昌仁客运合同纠纷一案,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2)桂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由何昌仁赔偿侯小东各项损失27261.5元。判决发生法律生效后,被执行人何昌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侯小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何昌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中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何昌仁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2013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侯小东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何昌仁以其妻欧阳文英名义在银行有存款。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何昌仁以其妻欧阳文英名义在银行的存款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史久敏审判员:黄渊强代理审判员:肖知平

书记员:徐志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