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世彬,男,汉族,1981年7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日进,男,汉族,1983年3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邝玉兰,女,汉族,1987年5月4日出生。
关于刘世彬与黄日进、邝玉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日进应清还636837.67元(利息暂计至2013年11月3日)给申请人和缴纳执行费8768元,被执行人邝玉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没有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9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邹华人民陪审员:周秀娟人民陪审员:何迎厚
书记员:黄振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