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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张辉勇与被执行人开平市明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余炎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江开法执字第3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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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辉勇,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开平市明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开平市水口镇第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余炎泉,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炎泉,男,1960年9月9日出生。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清还欠款254617元给申请人,并承担执行费3719元,上述合共258336元,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平市明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余炎泉的银行存款2583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梁坚鼎

书记员:黄振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