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泉,男,汉族,1986年4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崇凯,男,汉族,1964年5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霞,女,汉族,1972年5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办理温泉申请执行赵崇凯、杨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本院制作的(2012)大民一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杨霞所有的位于大安区龙井街红苕地社区居委会宏丰绿洲花园7幢建筑面积133.510平方米所有权权证号自房权证市交字0**11719号的成套住宅一套;二、被执行人杨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杨霞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鸣审判员:任晓川助理审判员:李杨
书记员:杨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