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铁芳,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绍军,浙江剑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皖民四终字第00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45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刚
书记员:茆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