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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铁芳与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滁执字第00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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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铁芳,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绍军,浙江剑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皖民四终字第00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45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刚

书记员:茆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