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商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地址在扬州市邗江中路**。法定代表人韩从祥,董事长。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地址在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董事长。被执行人扬州华丰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在扬,地址在扬州市广陵区产业园v> 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商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华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扬广民初字第0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扬州华丰投资有限公司在扬州市广陵区产业园的到期债权2586151元。(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阚国章
书记员:杭际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