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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河北永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李春建、吴春忠购销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涿执字第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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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河北永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春建,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吴春忠,住涿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2)涿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马云峰

书记员:杨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