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北永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春建,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吴春忠,住涿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2)涿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马云峰
书记员:杨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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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河北永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春建,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吴春忠,住涿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2)涿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马云峰
书记员:杨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