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肖成,住涿州市。申请执行人:宋磊,住涿州市。被执行人:河北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涿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肖成,宋磊与被执行人河北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2)涿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袁立新
书记员:李建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