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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辉与李金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南执字第2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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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辉,农民。被执行人李金祥,无职业。

申请执行人李辉与被执行人李金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做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辉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院(2013)南执字第23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迟雪涛代理审判员:郭继海代理审判员:陈振平

书记员:王辰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