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少潮,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明光市正点工贸有限公司,五一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朱月芬,该公司董事长。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3)滁民二初字第00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明光市正点工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石有维
代理书记员:茆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