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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少潮与明光市正点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滁执字第00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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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郑少潮,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明光市正点工贸有限公司,五一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朱月芬,该公司董事长。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3)滁民二初字第00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明光市正点工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石有维

代理书记员:茆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