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法定代表宫自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俊。被执行人简阳中汽挂车有限公司,住简阳市新市镇工业园区。法定代理人雷杨丽。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简阳中汽挂车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简阳市人民法院(2013)简阳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已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1)雁江执字第618号执行裁定书、(2013)雁江民保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和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资民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待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或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生效后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参与分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简阳执字第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会林审判员:钟山审判员:施奇俊
书记员:干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