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存康被执行人:吉林市亿成石油焦有限公司、倪士全、吉林市铭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铭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吉中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吉中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泉审判员:何允人审判员:孟浩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