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孔秋香与镇江皮革制鞋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徒执字第0133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孔秋香,女,1973年7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镇江皮革制鞋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工业园区东经一路以西(丹徒新城光明路**)。法定代表人杨秀珊,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孔秋香与被执行人镇江皮革制鞋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镇劳人仲案字(2013)第21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30元,申请执行费为50元,合计9080元。因被执行人停产歇业,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孔秋香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孔秋香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对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镇劳人仲案字(2013)第214号仲裁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焱

书记员:宋承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