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溪信用社,住所地简阳市东溪镇东溪中路**。负责人杨文,主任。被执行人四川省简阳市红塔脂肪酸厂,住所地,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元灯村**iv> 法定代表人蒋安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简阳经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简阳执字第99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11月7日,依法委托四川华信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四川省简阳市红塔脂肪酸厂所有的四川省简阳市红塔脂肪酸厂位于简阳市的厂房一幢进行公开拍卖。2013年11月26日,买受人罗华勋以6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四川省简阳市红塔脂肪酸厂所有的位于简阳市的厂房一幢以63万元的价款拍卖给买受人罗华勋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罗华勋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罗华勋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黎明审判员:钟山审判员:施奇俊
书记员:张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