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志勇,男,汉族,住邢台市桥**。申请人薛坤辉,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被执行人安世阳,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被执行人王培,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西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324535.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制被执行人安世阳和王培出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廷恩代理审判员:杜宏亮代理审判员:田志刚
书记员:杨硕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