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住所地邢台市桥**。被执行人张文波,男,汉族,住邢台市内丘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西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44128.9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文波纳入征信系统予以记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廷恩代理审判员:杜宏亮代理审判员:田志刚
书记员:杨硕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