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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郝俊秒申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字第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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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郝俊妙,女,汉族,住巨鹿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郝俊妙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郝俊妙于2013年12月10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西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剑骊代理审判员:王瑞松代理审判员:李天恩

书记员:徐志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