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林波,柳州市航浙物资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宁琳。
王林波申请执行宁琳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林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鱼民初(一)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宁琳已全额履行完毕,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鱼执字第793号案件执行和解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聂明权审判员:叶荣军审判员:龚明
代书记员:邓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