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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林波申请执行宁琳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鱼执字第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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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林波,柳州市航浙物资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宁琳。

王林波申请执行宁琳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林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鱼民初(一)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宁琳已全额履行完毕,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鱼执字第793号案件执行和解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聂明权审判员:叶荣军审判员:龚明

代书记员:邓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