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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董考明申请执行李桂兰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鱼执字第8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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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考明,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桂兰,无固定职业。

董考明申请执行李桂兰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鱼民初(一)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考明同意就执行回款部分结案,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董考明申请执行李桂兰的(2013)鱼执字第804号案件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大光审判员:严敬军代理审判员:龚明

代书记员:邓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