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考明,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桂兰,无固定职业。
董考明申请执行李桂兰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鱼民初(一)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考明同意就执行回款部分结案,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董考明申请执行李桂兰的(2013)鱼执字第804号案件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大光审判员:严敬军代理审判员:龚明
代书记员:邓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