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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市鹏德成长投资基金企业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8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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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德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鹏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李瑞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蓝色大禹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华。被执行人唐似葵,男,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678号民事判决书经(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已于2013年11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两申请执行人26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和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至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似葵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266万元及本案其他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谭平

书记员:祁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