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德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鹏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李瑞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蓝色大禹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华。被执行人唐似葵,男,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678号民事判决书经(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已于2013年11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两申请执行人26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和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至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似葵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266万元及本案其他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谭平
书记员:祁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