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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德锋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8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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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德锋,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武林,男,汉族,1957年12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灵蝶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武林。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确定被执行人张武林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46000元及利息;二、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灵蝶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武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被执行人张武林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武林、深圳市灵蝶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47226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直

书记员:杨学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