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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少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8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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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少清,男,汉族,1963年4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冷冷。被执行人深圳市浦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武,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程余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浦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50000元、相关利息、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建军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