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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洋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洋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陈权海徐乐英合同普通执行无财产或部分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64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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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平安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胡泽恩,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洋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天安车公庙工业区天济大F4.83C-2Aiv> 法定代表人陈权海。被执行人中山市中洋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大道**之二iv> 法定代表人陈权海。被执行人陈权海,住址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徐乐英,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截止2013年6月13日,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洋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拖欠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0134341.46元,逾期担保费130540元、代偿款利息70940.39元、违约金1013434.14元;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洋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向申请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80000元;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洋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8月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上述款项,否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依法处分抵押物[被执行人陈权海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黄埔雅苑骏悠园2座18D(3000271203)、18E(3000271202)]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中山市中洋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陈权海、徐乐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陈权海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黄埔雅苑骏悠园2座18D、18E进行拍卖。2013年11月8日,上述房产由深圳一德集团有限公司竞得,成交价格人民币888万元。本院扣收执行费71800元,余款8808200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同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徐乐英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3905A、3905B、3906A、3906B号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权海名下车牌号为粤B×××**车辆档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洋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B×××**、粤BC4C**、粤BBL6**、粤B63C**、粤BPA1**、粤B823**、粤B39Z**、粤BZ06**车辆档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山市中洋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小引村土地,土地证号:国(2011)易15014**,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其他房产、其他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陈秀松执行员谭平执行员陈聪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