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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花田纺织时装(香港)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7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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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花田纺织时装(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起棠。被执行人深圳市格瑞仕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青雄。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3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7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格瑞仕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498020.82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证券、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路来祥执行员杜阳执行员薛扬

书记员:黄小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