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尚友,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杰,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2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881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杰名下的存款254881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直
书记员:杨学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