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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8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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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波,男,汉族,1985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辛得利印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刚俊。被执行人陈春,男,汉族,1986年2月28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1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辛得利印刷制品有限公司、陈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波支付装修款11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26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辛得利印刷制品有限公司、陈春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伟强

书记员:蔡静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